申请人(或专利权人)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,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,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(1)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。
(2)个人因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(3)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。
(4)事业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。
(5)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。
(6)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。
(7)外国人、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。
(8)外国人、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,应当提交申请人(或专利权人)的声明。